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科研用房分配及相关费用收缴等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用房是指直接为科研工作服务的实验室、办公室、学习室、会议室、中试车间、库房、设备间、气瓶间等相关房屋。
第二章 房屋分配及调整
第三条 依据科研项目需求,由科研管理部负责并会同综合管理部确定首次入驻项目的科研用房分配。
第四条 科研用房的人均使用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平方米,核算人员包括职工、学生、博士后。人数核算依据以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人事教育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因科研需要增加或调整科研用房的研究组,应向综合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1),综合管理部会同科研管理部审核后,办理科研用房交接手续。
第三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公用部位及公共设施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维护、维修。
第七条 研究组因工作需要的首次装修改造工程,需要报综合管理部进行审批。
第四章 房屋收费
第八条 研究组使用的科研用房需按照我院相关标准缴纳房屋使用费。
第九条 科研用房的面积按使用面积计费,房屋使用费标准见附件2。
第十条 科研用房使用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费用,每年分两次收缴(5月、11月);采暖费每年一次收缴(11月)。水费、电费、煤气费、采暖费按照实际用量收取。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管理部、科研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