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 林 中 科 洁 净 能 源 创 新 研 究 院
榆院发〔2024〕8号 签发人:任晓光
榆林创新院关于印发《榆林中科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零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研究单元:
为规范榆林中科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建设工程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中科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
2024年1月23日
榆林中科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零星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零星工程项目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零星工程项目是指一定经费范围内未经上级部门立项或备案的项目,包括施工、公用设备、主要材料、勘察、设计、监理、运行保障、其他等。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零星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项目组织部门在零星工程项目实施前须提交立项申请并完成审批。使用科研经费的,由科研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进行立项审批,估算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的,提交至主管院长审批;估算费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60万元,服务、货物≥30万元),提交至院长审批。使用其他经费的,由综合管理部进行立项审批,估算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提交至主管院长审批;估算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的,提交至院长审批。
第三章 采购及合同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组织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实施采购。采购组织形式包括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类型。详细参照《榆林中科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可根据零星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相关业务需求。
第七条 零星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约定为: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零星工程项目,预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工程完工后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额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工程结算审核后,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支付至结算审定额的97%;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审定额的3%。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组织部门须办理相关施工手续,施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并至综合管理部办理入院登记,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后方可进院施工。
第九条 涉及特殊作业的零星工程项目须经综合管理部审批或备案。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全程跟踪并严格管理施工安全、环境、质量和进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及治安事件,项目负责人须第一时间报告综合管理部和安全监督部。
第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有权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督查,如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影响安全、环境以及擅自更改施工方案的情况,综合管理部有权责令停工,造成一定损失的可根据院相关制度追究项目组织部门责任并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零星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需要变更的,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变更估算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变更估算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提交至主管院长审批;变更估算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的,提交至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零星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合同外施工内容的,履行工程签证手续;工程签证以施工单位、项目组织部门出具的说明为准,只涉及工程变化的确认,不做价格认定。价格认定方式方法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执行;工程签证包括以下内容:功能需求变化发生的具体修改;需实测实量的工作内容;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外的零星用工;现场临时额外发生的机械台班;其它需要签证的内容。
第五章 验收、结算及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部门负责组织零星工程项目验收,综合管理部应参与验收,对未按照审批方案实施的内容,综合管理部有权责令其整改。
第十五条 零星工程项目造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需成立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由项目组织部门自行验收并保留验收记录;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需成立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由项目组织部门和综合管理部共同验收,综合管理部认为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其他相关方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验收完成后,由项目组织部门负责办理结算。结算金额达到一定范围(由行政经费列支,结算金额≥2万,由科研经费列支,结算金额≥5万元)需要送审,详细参照《榆林中科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项目执行结束后按要求进行资料归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立项审批资料,设计图纸文件、施工资料、验收资料、监理资料、竣工图、结算审核报告等。具体参照榆林中科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归档目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零星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
2.零星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审批表
3.零星工程项目签证单(有监理单位)
4.零星工程项目签证单(无监理单位)
5.零星工程项目验收单(无监理单位)
6.零星工程项目验收单(有监理单位)
榆林中科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 2023年1月23日印发
附件1
零星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 |
编号: |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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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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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部门+楼宇+房间号+主要改造内容)改造工程 |
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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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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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预算: 元 □科研经费 □行政经费 |
项目内容 |
□结构 □屋面 □门窗 □室外装修 □室内装修 □上下水 □暖气 □煤气 □空调 □电气 □电话网络 □气体管线 □报警器 □监控 □通风及通风橱 □其他 |
项目必要性实施方案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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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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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及可行性审批 |
科研管理部部门意见(职能部门不需要科研管理部审批): 签字: 年 月 日 |
综合管理部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院长意见(使用科研经费≥10万,使用其他经费≥5万): 签字: 年 月 日 |
院长意见(使用科研经费:工程≥60万,服务、货物≥30万元,使用其他经费≥10万元):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设计变更审批表
文件编号:流水号
项目名称 |
|
设计单位 |
|
变更部位 |
单体-专业-图号-部位 |
变更部位状态 |
□未施工 □已施工 □( ) |
提出部门:□综合管理部□设计 □施工□监理□研究室□( ) |
变更原因 |
由于……原因,兹提出……工程变更。 |
变更内容 |
填写说明: 1、原设计中不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法规的,存在的遗漏、缺陷等内容; 2、原设计施工工艺不合理的内容或设计功能要求达不到或违背实验工艺要求的内容; 3、优化使用功能、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和提高安全性等内容; 4、其它需要设计变更的内容。 |
提出部门 |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
增减工程量及费用 |
变更估算:(附明细) 审核: |
建设 单位 意见 (签章) |
项目负责人: 日期: |
综合管理部业务专干: 日期: |
综合管理部部长: 日期: |
主管院长:(估算费用≥5万元) 日期: |
院长:(估算费用≥10万元) 日期: |
备注 |
1、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变更估算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变更估算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提交至主管院长审批;变更估算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的,提交至院长审批。 2、此表审批后,发送设计单位作为变更依据。 |
附件3
工程签证单
编号:流水号
工程名称 |
|
内容: 填写说明: 一、签证内容: 1、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外的用工; 2、现场临时额外发生的机械台班; 3、因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引起的已施工部位的拆除; 4、不在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范围内的零星工程; 5、其它需要签证的内容。 二、工程签证应保证签认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时效性,签认内容包括发生原因、时间、部位、过程等的简单描述,注明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凭证。 三、附变更估算作为分级审批依据。 |
施工单位(签章) |
监理单位(签章) |
建设单位(签章)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备注 |
|
附件4
工程签证单
编号:流水号
项目名称 |
|
内容: 填写说明: 工程签证的内容 1、功能需求变化发生的具体修改; 2、需实测实量的工作内容; 3、零星用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外的用工; 4、现场临时额外发生的机械台班; 5、其它需要签证的内容。 |
施工单位(签章) |
建设单位(签章)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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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工程验收单
工 程 概 况 |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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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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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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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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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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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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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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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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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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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工程的施工质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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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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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建设单位 |
验收人(签字): |
验收人(签字): |
备注:造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需成立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由项目组织部门自行验收并保留验收记录;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需成立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由项目组织部门和综合管理部共同验收,综合管理部认为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其他相关方参与验收。
附件6
工程验收单
工 程 概 况 |
工程名称 |
|
合同号 |
|
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时 间 |
|
程 序 |
|
组织形式 |
|
完成工程的施工质量情况 |
|
验 收 意 见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建设单位 |
验收人(签字): |
验收人(签字): |
验收人(签字): |
备注:造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需成立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由项目组织部门自行验收并保留验收记录;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需成立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由项目组织部门和综合管理部共同验收,综合管理部认为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其他相关方参与验收。